法院判决:单位无条件为该员工办妥退工手续

本报讯(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记者  袁玮)在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中,较多的是属履行劳动合同由公司“炒”员工“鱿鱼”,由此引发起劳动争议纠纷。而一家证券公司上海某营业部却以员工李平(化名)违规而拒绝他的辞职,并起诉到法院不愿履行劳动仲裁委的裁决。近日,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该证券营业部需在15日内办妥李平的退工手续。

辞职遭拒

2007年5月1日,李平进入该证券公司上海某营业部工作。证券公司没有为李平办理招工手续,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止,李平从事证券咨询工作。因李平与客户发生纠纷,遭到客户投诉,证券营业部对李平做出从今年5月8日起待岗,每月工资按照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的处理意见,社会保险费由营业部继续为李平缴纳。

今年5月17日,李平通过电子邮件向营业部提交辞职报告;次日,李平又以快递方式将书面辞职报告提交营业部,但均遭营业部拒绝。6月21日,李平向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同年7月19日裁决营业部为李平办理招退工手续,用工日期为2007年5月1日至2010年6月16日。

各说理由

8月,该证券营业部起诉到法院称,今年李平在担任证券咨询专家一职期间私下接受委托替客户买卖股票,造成客户损失,导致客户投诉营业部要求解决。营业部认为,李平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营业部的规章制度,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应由李平自行解决。在纠纷未解决前,营业部不同意李平的辞职。并认为对李平处理属正当合理,表示不愿替李平办理退工手续。

法庭上,李平辩称自己依照法律规定向证券营业部提出辞职申请,营业部却不同意,这无法律依据。由于营业部拒绝办理退工手续,导致自己无法及时就业。声称营业部与客户间的纠纷与自己无关,不认同营业部的诉称。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劳动者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后,即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法院还认为,李平于今年5月17日将辞职报告书面提交给营业部,则自该日起满30日起,即产生解除的效力。营业部应无条件为李平办妥退工手续。倘若李平在履行与营业部的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或确实给营业部造成损失的,营业部可以另行向李平提出赔偿的主张,但不能以此剥夺李平合法劳动的权利,遂法院作出营业部败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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