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家法” 诉求赔偿金获支持

制定规章制度来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是用人单位的正当权力。但江苏省苏州市一家公司以“存在潜在工伤危险”为由,把“禁止员工乘坐非法营运的车辆(俗称“黑车”),违者一律开除”写到了规章制度里,并且依此“家法”开除了一名员工。被开除的员工认为此“家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把公司告上了法院。此案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认为该规章制度意图排除公司的工伤责任,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无效。

案情回放

员工乘“黑车”被开除

2007年11月5日,李志刚进入万盛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公司)工作,同年12月26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李志刚从事设备维护工程师工作,月工资为2542元,期限自2007年12月26日起至2010年12月6日 止。

2008年9月8日,万盛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以“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存在潜在工伤危险”为由,通过了“严禁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违者予以开除处分”的决议,并写进了单位制定的《宿舍管理办法》。

2009年4月13日轮到李志刚休息,上午10时许,他在路边等出租车,一辆“黑车”开了过来,李志刚没有多想就上了车。回到万盛公司宿舍,警卫人员看到李志刚乘坐的是“黑车”,马上根据公司的规定记录在案,并报告了主管人员。

1周后,万盛公司以“李志刚违反公司规定,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为由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开除的依据是否合法

坐了一回“黑车”就被万盛公司炒鱿鱼,李志刚万分委屈,觉得自己的工作并没有失职之处,公司仅以“乘坐非法营运车”为由炒他鱿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009年6月,李志刚申请劳动仲裁,请依法裁决万盛公司付给他经济赔偿金7800元。

2009年7月27日,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驳回了李志刚的请求。1个月后,李志刚不服,一纸诉状递到了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09年9月23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万盛公司与李志刚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李志刚认为,万盛公司没有权利禁止员工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对员工在工作时间之外的行为,公司无权干涉。事发当日是他的休息时间,他不需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他有违法行为,也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进行处罚,而不是单位,所以万盛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万盛公司认为,“严禁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违者予以开除处分”的规定,是依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写进《宿舍管理办法》的,对万盛公司的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李志刚乘坐“黑车”违反了公司的规定,故被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因李志刚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公司给他下发了“离职通知单”,并完善了后续的离职及退工备案手续,公司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无需支付赔偿金。

经双方确认,李志刚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600元。

法院判决

单位规定违法应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约束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也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万盛公司有权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以及劳动管理范畴以外的行为,用人单位只能进行倡导性规定,对遵守规定的员工给予奖励,但不宜作禁止性规定,更不能对违反此类规定的员工给予惩罚。

万盛公司以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存在潜在工伤危险为由,规定员工不允许乘坐“黑车”,违者开除,该规章制度已超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范畴;且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行为应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或法规进行规范,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是不适当的。

工伤认定属于行政行为,工伤赔偿责任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定责任,万盛公司意图通过规章制度来排除工伤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亦属无效的规章制度。万盛公司依据该规章与李志刚解除劳动合同,损害了李志刚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李志刚赔偿金。

2009年11月19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的规定,判决万盛公司赔偿李志刚7800元。

万盛公司不服,于2010年2月8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万盛公司认为,公司制定这条规章制度并没有超出劳动管理范畴,据此对李志刚进行处理并无不当;万盛公司也不是利用“严禁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违者予以开除”这一规章制度来排除工伤责任。

苏州中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主要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加强内部劳动管理,稳定、协调劳动关系,保证正常劳动生产秩序的管理工具,在日常的劳动秩序中确实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情合理,不能无限放大乃至超越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的范畴。

李志刚是在休息日乘坐“黑车”,万盛公司不能以生产经营期间的规章制度来约束他休息期间的行为。如果李志刚确有违法之处,也应由国家行政机关等相关机构进行处罚,而不是万盛公司。因此,万盛公司以“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为由与李志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损害了李志刚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向他支付赔偿金。

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法治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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