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高薪、受公司外派驻京办事处任经理的张华(化名),在合同履约期间向公司提出了辞职,为索讨年度分红奖金近5万元及25%经济补偿金起诉到法院。但他与公司往来的5份邮件,经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核实,显示他在履约中有违规行为。
日前,静安区法院对张华的诉请,判决不予支持。这是上海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首次借助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核实邮件。
提前辞职未获分红
2006年3月1日,30岁的张华应聘进入上海丹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威公司)工作,双方约定丹威公司委托张华担任公司驻北京办事处访问部经理一职,月薪含税1万元及手机补贴月400元,每年13个月工资;张华享受办事处的实地项目运作金额的奖金分红。合同还约定,张华必须在该办事处工作满3年到2009年3月底。同时,张华在任期内在外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同类的信息咨询经营活动或兼职行为;如果张华违反此项条款,需一次性在离职前赔偿公司10万元违约金,不能享受当年可能的奖金分红。
2007年10月24日,张华以“个人原因”为由,辞去该办事处职务离开了公司。因张华与公司对他2007年度奖金分红存在分歧,他于2008年6月30日申请劳动仲裁,但未获支持。
公安协查邮件真实性
2008年9月中旬,张华不服仲裁委裁决起诉到法院称,因公司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自己被迫提出辞职。张华认为在任职期间,自己没有从事过有损公司利益的活动,也从未从事过同类型的信息咨询经营活动,起诉要求公司支付2007年度分红奖金人民币49754.12元及25%经济补偿金。
法庭上,丹威公司辩称,张华原可以享受公司奖金分红计划,但因张华在任职期间发生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不予支付当年的分红奖金。公司还提供2007年7月9日张华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往来电子邮件,证明张华曾将公司项目介绍给其朋友。丹威公司还申请证人晓娟(化名)出庭作证。
审理中,根据丹威公司申请,就2007年7月9日张华与其他公司往来邮件内容的真实性,法院请求市公安局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进行核实。2009年3月5日,公安部门从该公司电脑上提取的5封相关邮件进行技术分析,确认张华与公司有用电子邮箱通信的行为。
原告确有违约行为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约定,张华任职期间若从事有损公司利益的活动等现象,则不能享受当年可能的分红奖金。张华承认该电子邮件显示的邮箱地址是他的,但否认通过该邮箱在2007年7月9日发送邮件给公司法定代表人,还表示邮件内容是被别人冒名发出的,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
而根据丹威公司提供的与张华往来邮件显示,自2006年至2007年间,张华有将公司项目介绍给他人的行为,且有证人晓娟的证言佐证。法院认为丹威公司提供的证据之间密切相关,形成证据锁链,张华存在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判决对张华之诉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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