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有权不批病假吗?

【案情】

郑凯系某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2002年3月2日开始郑凯到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有效期为四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5000元。2005年8月,郑凯一次骑自行车外出游玩,途中不幸被出租车撞倒,胸部严重受伤。由于伤势严重,郑凯不得不住院治疗。郑凯向单位说明情况后,要求请假3个月。领导对郑凯的病情十分关心,但是考虑到最近业务繁忙,公司只能准予两个月的病假。郑凯认为3个月的住院期是根据医生的要求安排的,自己在病愈之前不能工作。但领导最终仍然坚持只给予两个月的假期。郑凯无奈,治病要紧,工作的事到时再说。两个月后公司多次通知郑凯回公司上班,郑凯均以实情相告,表示暂时还不能上班。3个月后郑凯出院,保险公司发给他两个月的病假工资400元,同时郑凯也收到了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认为郑凯不服从上级指示,在医疗假期满后拒不回公司上班,其擅自离职并旷工一个月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保险公司决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郑凯认为公司的病假工资太低,并且公司因其休病假就做出解除的决定实在过分,心里十分不服气,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只给予郑凯两个月的医疗期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在不准假的程序上也未要求郑凯重新诊断,故裁决该决定以及保险公司的解除决定均无效。同时裁决,保险公司支付给郑凯的两个月的病假工资应予以上调,保险公司应于裁决生效当日按已裁决的病假工资数额一次性支付给郑凯。

【案例分析】

依据劳动部于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6条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本案中郑凯从2002年3月2日开始到保险公司上班,至2005年8月住院,共工作了3年零5个月,郑凯应享受3个月的病假,所以保险公司对郑凯休3个月病假的请求不予批准是不合理的,缺乏法律依据。同时,保险公司不批准郑凯的病假时也未要求其重新诊断,故从程序上讲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用人单位对病假具有批准权,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不批准病假的,但前提是单位在对劳动者所请的病假事实和时间有不同意见时,要求劳动者重新提供另外的医院医嘱证明。当然,如果医嘱证明劳动者必须休息的,用人单位就应当同意。郑凯休3个月的病假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并且诊断医嘱也是要求其休息3个月的,故公司不予批准或改变其医疗期的长度的行为是错误的。

对于公司解除合同的决定,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的规定,公司在郑凯的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所以解除决定无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郑凯工作了3年零5个月,休3个月病假,可以享受其正常工资70%的病假工资。公司发给他的400元工资远远低于这个数额,必须予以调整。

【律师提示】

劳动者生病享受医疗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而非由单位批准才享有的,所以单位批准病假时应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另外,用人单位对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还应依法支付相应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法定的数额。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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