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过节加班而言,无奈在“就业难”和“执法软”的形势下,不少劳动者只能忍气吞声。设计出更加合理的举证责任,虽是强化司法保护功能的需要,但是在劳资力量极度不对称的情况下,举证责任显然难以从根本上改变当前劳动者的维权困境。
在中秋节、国庆节前夕,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加班费举证责任的设定,表面上看只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证明规则,但对于当事人的诉讼结果至关重要,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要负担更多的证明义务和不利的法律后果。正因为如此,司法解释明确加班费举证由劳动者负担,被不少人视为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倒退。因为以往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司法一般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要求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负担举证义务。
在我看来,司法解释只是要求劳动者就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义务,且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则,为用人单位设定了隐匿证据的不利后果,并不构成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背弃。为了确保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法律对于特定事项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但这并不意味着另一方就完全免除了举证义务。劳动者欲主张加班费,首先就应当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否则理论上就存在用人单位随意被诉诸法庭的可能。
然而司法解释者所忽略的是,这种举证责任很可能因为特殊的国情而在实践中变得不公。一方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举证能力极其有限,比如各种人事资料、考勤表、工资表等证据都藏匿在用人单位手中;另一方面,劳动者权益受损已非个别现象,在维权时总是有种无力感,耗时耗力的司法对于他们而言是奢侈品。在很多人不愿到法院打官司的背景下,出台这样的司法解释,极可能让劳动者更加望而却步,由此带来的劳动者维权负面效果值得警惕。
其实,司法解释虽然重点提及了追索加班费案件的举证,但公众关注的要害在举证之外,如何破解劳动者维权困境才是关键。在法律体系中,《劳动法》之所以被戏称为“最软的法”,就是因为诸多书面宣示无一例外地遭遇到执法瓶颈。碍于税收利害关系的地方政府,面对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仅就过节加班而言,媒体早就为劳动者计算出了每次节假日加班的工资数额,无奈在“就业难”和“执法软”的形势下,不少劳动者只能忍气吞声。
设计出更加合理的举证责任,虽是强化司法保护功能的需要,但是在劳资力量极度不对称的情况下,举证责任显然难以从根本上改变当前劳动者的维权困境。司法的崛起并不能停留在规则设计上,其能否以独立、公正的立场,为劳动者打造出一个高效、权威的维权平台,才是司法取信于民的根本所在。(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