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能否在医疗期内提出辞职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案情摘要】

1992年1月,申诉人孙某到某金属制品厂作锻造工,双方签订了1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参加工作以来,申诉人一直是工作主力。2006年3月,其被诊断为结核病。之后,被诉人给予其12个月医疗期。当医疗期至第7个月其病情有好转时,申诉人找到了一份既轻松又挣钱的工作,(在被诉人处月工资仅580元)但没有将此实情告知被诉人,而是向被诉人提交了一份辞职申请。申请称,因其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故提出与被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给予10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被诉人称,申诉人在医疗期内不应当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若申诉人非要解除劳动合同,被诉人不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由此发生争议,孙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裁决解除与被诉人的劳动合同,并由被诉人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自调解生效之日起,被诉人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调解生效当日,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5800元。

【本案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医疗期内劳动者的辞职权问题。二是医疗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给付问题。

医疗期内,劳动者能否提出辞职呢?回答是肯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本人认为,此条款是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权的限制,并非对劳动者辞职权的剥夺。另外,其它法律法规也没有对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提出辞职作出禁止性规定。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自己的权利作出放弃,只要该放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该条款规定,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是有效行为。因此,只要用人单位给职工讲清了其应享有的权利,劳动者仍要辞职的是可以准许的。

那么,医疗期内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是否必须给经济补偿金呢?当然不是。本人认为,案例中,劳动者患病,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其医疗期,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提出辞职并非用人单位的过错所致。因此,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应视为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情形下的解除。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义务,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例中,显然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但考虑到其它情形,用人单位自愿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并不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双方对于调解的结果都比较满意。

总结:对于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的限制而不是对劳动者权利的剥夺,在医疗期内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法律规定不应得到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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