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刘某于2006年11月开始在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按照月工资1000元的标准向刘某发放了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的工资。
2007年3月8日,刘某开始休病假,2007年3月27日,公司电话通知刘某已被公司除名,2007年3月28日刘某到公司协商未果,遂起诉。刘某主张其月工资为4000元,其中1000元打到工资卡中,另外30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
公司自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仅发放89了工资卡部分的工资,且2007年2月至3月工资均未发放,因此公司拖欠其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工资9000元及2007年2月至3月工资8000元。刘某提供盖有公司公章的收入证明,证明其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
公司主张刘某的月工资标准是1000元,且一直发放到1月份,1月底公司已将刘某除名,所以2月至3月工资没有发放。公司提供了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刘某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每月1000元的工资已足额发放。公司主张刘某提供的收人证明上公章是打印的,为其私下做出,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刘某提供了同事金某的证人证言,证明公司工资由两部分构成。公司认为工资分两部分发放不存在,金某已被公司开除,因此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并提供了盖有公司公章的收人证明。公司虽然认为该证明上的公章是打印的,为刘私人所为,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本院对刘提出其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关键证据】
用人单位盖章的收入证明。
【举证指导】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刘某的工资标准。刘某提供了有单位盖章的收入证明,虽然公司提出公章为刘某私下做出,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因此采信了刘某关于工资标准的主张,可见盖有公章的收入证明具有很强的证明力。现实生活中,有许多情况需要用到收入证明,如买房时办理购房贷款。而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矛盾的时候,劳动者提出正当理由让单位出具收人证明,是比较容易获得满足的。而这会是劳动者将来用以维权的有力武器。
【张滔提示】
本文的观点存在偏颇。在实务中,由于办理购房按揭贷款的需要,用人单位常常会为劳动者出具收入证明。有的时候收入证明中所在的收入标准与劳动者实际的工资标准不符。在能够证明劳动者真实收入标准的情况下,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往往会采信真实的工资标准,而将收入证明排除。但是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真实的收入标准时,收入证明往往就可以证明劳动者的收入标准。对于收入证明的问题,我们不能教条化的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