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盖章的收入证明可以作为证明工资标准的证据吗?

【案情回放】

刘某于2006年11月开始在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按照月工资1000元的标准向刘某发放了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的工资。

2007年3月8日,刘某开始休病假,2007年3月27日,公司电话通知刘某已被公司除名,2007年3月28日刘某到公司协商未果,遂起诉。刘某主张其月工资为4000元,其中1000元打到工资卡中,另外30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

公司自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仅发放89了工资卡部分的工资,且2007年2月至3月工资均未发放,因此公司拖欠其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工资9000元及2007年2月至3月工资8000元。刘某提供盖有公司公章的收入证明,证明其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

公司主张刘某的月工资标准是1000元,且一直发放到1月份,1月底公司已将刘某除名,所以2月至3月工资没有发放。公司提供了月工资明细表,证明刘某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每月1000元的工资已足额发放。公司主张刘某提供的收人证明上公章是打印的,为其私下做出,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刘某提供了同事金某的证人证言,证明公司工资由两部分构成。公司认为工资分两部分发放不存在,金某已被公司开除,因此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并提供了盖有公司公章的收人证明。公司虽然认为该证明上的公章是打印的,为刘私人所为,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本院对刘提出其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关键证据】

用人单位盖章的收入证明。

【举证指导】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刘某的工资标准。刘某提供了有单位盖章的收入证明,虽然公司提出公章为刘某私下做出,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因此采信了刘某关于工资标准的主张,可见盖有公章的收入证明具有很强的证明力。现实生活中,有许多情况需要用到收入证明,如买房时办理购房贷款。而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矛盾的时候,劳动者提出正当理由让单位出具收人证明,是比较容易获得满足的。而这会是劳动者将来用以维权的有力武器。

【张滔提示】

本文的观点存在偏颇。在实务中,由于办理购房按揭贷款的需要,用人单位常常会为劳动者出具收入证明。有的时候收入证明中所在的收入标准与劳动者实际的工资标准不符。在能够证明劳动者真实收入标准的情况下,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往往会采信真实的工资标准,而将收入证明排除。但是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真实的收入标准时,收入证明往往就可以证明劳动者的收入标准。对于收入证明的问题,我们不能教条化的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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