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张某自2002年3月起在北京某公司工作,在销售部担任销售经理职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04年9月8日,公司以张某旷工5天为由,对其予以开除处理,并出具了开除通知书及辞退申请表。张某于2004年10月27日签收了开除通知书,并在辞退申请表中辞退原因一栏内签字。公司自2004年8月起未向张某发放工资。公司曾发布销售部奖励条例,载明为公司建立一个共同的销售人员的奖励政策,并以此激励销售主管提髙销售业绩,现制定以下奖励条例。”据此公司承诺根据合同造价及工程款回收比例向销售主管发放提成奖金。后张某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依照该奖励条例支付其提出奖金21,000元,并提供两份工程合同加以证明。
公司辩称,根据销售部奖励条例,张某所处岗位并不享有提成奖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以建立共同的销售人员奖励政策作为销售部奖励条例的宗旨,张某在销售部担任销售经理职务,虽不属销售主管阶层,但其在同样付出劳动完成销售任务后,亦应有权与其他销售主管平等享受公司的提成奖励待遇,据此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关键证据】
公司发布的销售部奖励条例。
【举证指导】
公司向员工所发布的奖励条例,一般会规定适用人员、适用条件及奖励标准。本案中,如果严格按照销售部奖励条例的规定,张某并不属于该条例所适用的人员。但法官结合同工同酬原则,得出张某在同样付出劳动完成销售任务后,有权与其他销售主管平等享受公司的提成奖励待遇的结论。因此,作为劳动者需要积极的争取属于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