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负责人出具的拖欠工资的证明能否作为工资标准的证据?

【案情回放】

严某原为某娱乐公司的职员,2007年6月7日被辞退。2007年6月11日,娱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某在严某工资表上签字确认,注明由于公司现金不足,离职员工严某的工资4392元定于6月30日之前结清。之后,娱乐公司未向严某支付上述工资。严某遂起诉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上述工资。

公司则辩称:2007年6月11日,公司确实在严某欠付工资表上签字确认,但该工资表为严某自行制作,欠付工资的具体数额低于4392元,故不同意严某的诉讼请求,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严某的诉讼请求。

【关键证据】

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拖欠工资证明。

【举证指导】

本案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拖欠工资证明上所确认的工资标准,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成为认定劳动者工资标准的证据。这类证据,在农民工讨薪的纠纷最为常见,他们受包工头管理,没有规范的制度,工资多以现金形式发放,因此,农民工往往没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工资标准。但他们的工资通常无法按时发放。此时包工头会给农民工们打欠条,此时的欠条就有了相当于工资单的证明效力。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

最后编辑于:2014/9/17作者:张滔律师

劳动法律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精通劳动法争议的仲裁和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特聘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