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严某原为某娱乐公司的职员,2007年6月7日被辞退。2007年6月11日,娱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某在严某工资表上签字确认,注明由于公司现金不足,离职员工严某的工资4392元定于6月30日之前结清。之后,娱乐公司未向严某支付上述工资。严某遂起诉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上述工资。
公司则辩称:2007年6月11日,公司确实在严某欠付工资表上签字确认,但该工资表为严某自行制作,欠付工资的具体数额低于4392元,故不同意严某的诉讼请求,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严某的诉讼请求。
【关键证据】
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拖欠工资证明。
【举证指导】
本案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拖欠工资证明上所确认的工资标准,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成为认定劳动者工资标准的证据。这类证据,在农民工讨薪的纠纷最为常见,他们受包工头管理,没有规范的制度,工资多以现金形式发放,因此,农民工往往没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工资标准。但他们的工资通常无法按时发放。此时包工头会给农民工们打欠条,此时的欠条就有了相当于工资单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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