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举证责任倒置认定农民工劳动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为了回避各种责任,往往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这种事实劳动关系情况下,要求农民工举证势必其陷入十分尴尬的境地,造成农民工维权困难。

其实,认定农民工与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除农民工提供的书面劳动合同证据以及进门牌、爆破证等物证外,还应将工友等证言材料列入法定证据范围。如果企业不认可这些证据,则可引入“举证责任倒置”,由企业对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企业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即可推定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此外,劳动关系认定引入“举证责任倒置”也符合民法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关系认定引入“举证责任倒置”,不仅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纪卓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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