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单位支付半薪工资并不缴纳社保费被判补足工资补缴社保

江苏苏州某台资企业,为了控制人力成本特别是企业流动人员成本的开支,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试用期支付给员工相当于同岗位正式职工工资50%的薪资,其理由是新员工试用期主要是岗前的培训和教育,本身并不为企业创造价值。同时,其规章制度还规定,新员工在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暂不缴纳,如果员工能够通过试用期考核,将补缴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如果新员工不能通过试用期考棱,则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并不负补缴试用期间社会保险的义务,其理由是新员工不能按期转正,说明该员工不符合企业生产经营要求,不能为企业创造贡献,所以企业并不需要为其补发社会保险。此种制度实行了5年之久,并未有人提出异议。

2010年2月1日,制造部新员工小李因未通过3个月的试用期考核,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2月12日,小李即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要求企业补齐其试用期至少相当于同岗位正式职员工工资80%的薪资,同时要求该企业为其补缴3个月试用期的社会保险。而后,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小李的请求。

案情分析

尽管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有自主决定员工薪资制度的权利,但是法律依然对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如何支付工资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中国内地的工资分配制度由国家决定转为企业决定、市场调节后,由于利益驱动,开始出现工资拖欠克扣现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部门和各地予以进一步细化完善,形成了我国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其一,工资支付形式。

劳动部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应足额支付,不得克扣;

其二,工资支付期限。

劳动部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其三,工资支付程序。

劳动部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在本节案例中,企业首先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应严格遵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所招用新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小李甚至可以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前,抢先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其3个月工龄的相应经济补偿金

同时,社会保险作为国家和企业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普遍性等特点,企业在员工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即应履行相应缴纳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应对措施

企业在设计和执行薪资制度时,需要了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资相关立法中的相关规定,对员工的薪资制度设计做到符合合法、合理、科学和效率四大原则。具体而言,企业需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1.采取合法的工资支付形式。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向本人支付。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以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企业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并保留两年的员工签收工资记录表备查。

2.在合法周期内支付工资。工资应当按月支付。按月支付可以有两种实施方式,一是选择固定的期日,二是选择相对灵活的期间,其中后者对企业更为有利。即便是企业支付年薪的,也需要按月预付,尔后到期结算。如果是实行周、日、小时等工时制的,可以按照周、日、小时等形式支付工资。如果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一次性付清工资。

3.兼顾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奖勤治懒。企业需要实行同工同酬,但这并不意味着大锅饭,不同劳动价值量和不同贡献度的劳动行为应当依据企业的实际特点予以区别对待。在等量价值、等量报酬的基础上实现按劳分配、按贡献大小分配并与同工同酬原则相结合,奖勤治懒,奖优治劣,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4.发挥工会协调怍用,化解欠薪危机。除非企业发生特别重大的客观情况或遭遇严重不可抗力,企业均应按时足额支付给员工劳动报酬。企业首先应合理调控资金流,及时向员工薪资账户拨付相应款项,而一旦遭遇特别情形时,应依法按照法律要求严格履行协商或告知程序,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意见,控制欠薪的法律风险。

5.对员工试用期社保缴纳采取变通措施。尽管没有相应法律支持,但当前部分企业对试用期员工社保处理的方式可以供其他企业借鉴:在试用期间,将员工的养老保险转到个人流动窗口,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来确定缴费金额,由员工个人缴纳社保,企业则给予相应补偿。这样既省却了试用期转移账户的麻烦,又保障了新进员工的合法权益。

关联法规

第20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量低挡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

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5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菩替货币支付。

第6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7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用、日、小时I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9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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