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投资公司的女股东,利用接触公司公章的便利炮制了一份劳动合同,将自己任命为公司总经理,并约定年薪不低于30万。在与公司其他股东闹翻后,该女股东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补发两年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南京玄武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女股东提供的高薪劳动合同既无法人代表签字,也无劳动部门签证,真实性存疑,据此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今年39岁的罗女士6年前跟朋友赵先生共同出资,在南京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其中赵先生出资额为400万,罗女士出资额为100万,双方约定公司不设董事会,大股东赵先生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小股东罗女士任监事。公司成立后,发展状况时好时坏,渐渐的,罗女士跟赵先生的关系也受到了影响。从2008年起,两人就基本处于“分道扬镳”的状态。
2009年,罗女士忽然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她2007年至2009年的工资合计60万元。她的依据是一份订立于2007年初的劳动合同,甲方是公司,乙方是她本人,合同约定公司聘请她任总经理一职,并提供不低于30万元的年薪。她诉称,合同订立以来,公司从未向她支付工资,也未给她缴纳社会保险,她要求公司补发两年的工资共计60万元,补交保险,并支付相当于未发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
玄武法院旋即受理此案并组织开庭。庭审中,公司代理人却指出,罗女士是自封的“总经理”!也就是说,她手上那份高薪劳动合同是她自己炮制的,没得到公司认可。
“公司没有聘她做总经理,她是自己聘自己。前两年,公章在她手上,她跟大股东赵先生发生矛盾后,就私自炮制了这份高薪合同,但是请法官注意,合同上既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也没有劳动部门备案的记录,明显不合情理。”据公司代理人介绍,罗女士跟赵先生作为股东,主要收益来自于分红,两人曾口头约定都不领工资,但每月可以通过报销发票从公司领取数千元生活费,因此,公司不可能与罗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并给她发高额年薪。代理人同时指出,公司法明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而罗女士是公司监事,根本不可能再担任总经理一职。
审理中,法官曾要求罗女士说明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日常出勤及工作情况,但罗女士拒绝回答。法官曾要求查看公司财务账册,多名工作人员证实财务账册就在罗女士手中,可罗女士拒绝提供。此外,公司多名工作人员证实,公司公章长期被罗女士占用,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最近一两年连房租、水电费等都难以支付。
法官认为,以上种种证据显示,罗女士提供的高薪劳动合同真实性存疑。退一步讲,即使劳动合同真实性没问题,合法性也过不了关——根据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记载,罗女士为公司监事,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是不得担任总经理的。据此,玄武法院驳回了罗女士的诉讼请求。罗女士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最近,南京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文中当事人为化名)(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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