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董辞职后,公司尚拖欠她一个多月的工资,她向公司索要,公司一拖再拖,小董将公司告上卢湾区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欠薪,公司却向法院陈述没有拖欠小董的工资。弱势的劳动者小董如何才能证明公司欠薪成为本案的关键,幸好她有一份父亲和公司经理的电话录音佐证了公司欠薪的事实。日前,卢湾区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小董的诉讼请求。
小董称,2006年4月起她进入江苏一人造毛皮公司设在上海的办事处工作,任国际贸易部业务员,双方口头约定月薪2000元。由于人造毛皮公司一直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缴纳社保费,故2007年2月8日,她只得申请辞职。辞职的时候,该人造毛皮公司还拖欠她的工资。现小董要求公司给付2007年1月-2月8日的工资2500元。但是公司却称没有拖欠小董的工资。
小董向法院提交了一份2007年5月她的父亲和公司财务吴经理交涉的一段电话录音。吴经理说:“我是答应小董在四月份发工资的,但人事部通知,小董未办理移交,工资不能发……国贸部不是我分管的,我也没有办法。”
法院查明,2006年5月-9月,人造毛皮公司每月从江苏工商银行汇款向小董支付工资;10月~12月以现金形式给付小董的工资。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人造毛皮公司是否拖欠了小董的工资?从小董提供的录音资料等证据可以证实,小董始终在向人造毛皮公司索要工资,且人造毛皮公司方确曾承诺在4月份给付小董工资,该证据足以证实人造毛皮公司拖欠着小董某时段的工资。人造毛皮公司如若否认小董所述,公司则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人造毛皮公司未提供证据佐证所言,故公司所谓不曾拖欠小董工资之述,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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