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尽量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赵某自2007年在某公司担任财务人员,劳动合同将于2010年10月30日到期。2008年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2008年下半年业务一直不好,公司准备裁员,以减少开支。赵某平时工作不积极,做事马虎,公司便决定将赵某裁掉。公司作出决定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查找了赵某最近一段的工作记录,发现赵某前一段有过几次工作失误,并被公司予以书面警告,但赵某并没有犯过严重性错误,因此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决定争取与赵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人力资源部门找赵某协商,由于2008年经济形势不好,公司决定裁员,而赵某由于平时表现不是太好,曾经被公司几次书面警告,公司决定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但考虑到赵某曾经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多,公司同意补偿赵某2个月的工资。赵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按照双倍的赔偿支付经济赔偿金。人力资源部门指出,由于赵某工作不积极,并且几次出现工作失误,公司才决定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正是考虑到赵某曾经在公司工作了近两年,公司才决定补偿2个月的工资,如果赵某坚持,公司将直接以赵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给予任何补偿。赵某经过考虑,认为自己确实在工作中出现过几次失误,如果真要打官司,自己不但要花费巨大的精力、金钱,而且是否一定胜诉也没有把握,便同意了公司的要求。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由于人力资源部门平时有严谨的考核,并与赵某有了正确的沟通,双方才就劳动合同的解除协商达成一致。

虽然赵某平时工作有失误,但如果公司强硬的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补偿,一旦赵某提起仲裁,如果公司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尽量协商解决,争取与员工达成一致,双方之间达到平衡。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