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企业应该为付某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的手续

     案情简介
    付某在本市一家私营企业从事产品销售工作,2009年6月1日进入企业后,企业与其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去年7月初付某在家中突发脑梗,经医院多方抢救医治无效,于当晚在医院死亡。第二天付某家属将其死亡的消息告诉企业,但企业只是在电话中表示慰问,并没有派员前去付某家中看望。付某家属觉得企业不通人情,就主动到企业,要求企业从经济上适当予以补助并要求支付付某的丧葬补助费。由于付某平时与企业领导关系相处不是很融洽,所以,企业没有答应付某家属提出的要求。家属与企业几次理论,企业未予以理会。于是付某家属将企业告到劳动仲裁,提出企业支付丧葬补助金等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在仲裁委开庭审理时付某家属认为,付某因突发脑梗病故,作为企业的一名员工,为企业尽心尽职地工作,但企业一点没有人情味,既不给予经济上的补助,也不支付丧葬补助金。如果说是否给予经济补助费是你企业的权利,那么,按照规定付某的丧葬补助金是一定要给的,要求仲裁委员会支持家属的请求。企业则认为,付某因病死亡后,企业原本打算给予一定的补助。但是,家属到企业后,与老板发生口角,故没有给予补助。至于丧葬补助金,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这笔费用由养老基金支付,现在不是企业支付的,企业没有义务支付丧葬补助金,对付某家属提出的要求不同意。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付某因病死亡,根据本市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由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但按照本市规定具体领取手续必须由单位办理。所以经过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企业先予以垫付家属丧葬补助金。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职职工因病死亡后,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1号)第二条规定:“将《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中给予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的规定调整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所需费用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由此可见,付某死亡后丧葬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但是,相关的领取手续必须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经过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付某家属与企业达成了协议,争议最终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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