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属于工伤?工伤的范围有哪些?(2011)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其中对于工伤认定的范围作出了大幅度的修订。现对于哪些情况属于工伤,即工伤的范围归纳和整理如下:

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与视同工伤的倾向向对应,应当认定工伤意味着法律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工伤的定义,属于真正的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这种情形属于最典型的工伤,构成工伤的三个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遭受事故伤害。

工伤在劳动者纠纷中非常普遍,因此在实践中发生的工伤也形形色色,比如:上班被蛇咬伤是否是工伤?上班上厕所摔死是否算工伤?出国执行公务受伤是否算工伤?……

我认为,在这形形色色的案件中,除非法律法规有专门的规定,我们判断是否构成工伤依然要回到这三个条件,只要符合这三个条件就是工伤,有一个不符合就不是工伤。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这种情形与第1种情形相比,工作时间的条件变为工作时间前后,即:工作时间前后,工作地点,因工遭受事故伤害。

工作时间前后:法律并未规定工作时间前后的具体范围,事实上也没有必要对此予以明确。我认为只要工作前和工作后的时间是工作时间的自然的过渡,就可以认为是工作时间前后。

预备性的工作或收尾性的工作:比如,按照操作规程换工作服,在工作结整理工具。我认为,在判断是否构成工伤的时候,不必刻意强调预备性工作或收尾性工作,只要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务就可以认为满足因工负伤的条件。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这种情形与第1种情形相比,因工遭受事故伤害变为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意外伤害。

因工意外伤害:主要是指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伤害。与事故伤害相比,事故伤害没有直接的侵权主体,意外伤害有实施伤害行为的主体。

4.患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该有害因素造成劳动者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病变所引起的疾病。对于职业病国家有着明确的规定。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这种情形与第1种情形相比,将工作地点变为因工外出期间,即:工作时间,因工外出期间,因工负伤或因事故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由于在是否构成工伤的问题上,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要证明员工外出不是因工外出是有一定困难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这种情形是2010年修订的。可以细分为两种情形:1)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劳动者不承担主要责任;2)上下班途中,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上下班途中: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构成上下班的必要线路,如果在非必要线路上就不构成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前对于责任的承担没有要求。

事故:在《工伤保险条例》的基础上将交通事故扩大为交通事故和其他事故,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

视同工伤的意思是,这些情形本来不属于工伤,但是为了体现法律对于劳动者的特殊保护,而将其纳入到工伤的范围,给与劳动者与真正工伤相同或相当的待遇。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2010)

2.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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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11/7/13作者:张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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