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其中对于工伤认定的范围作出了大幅度的修订。现对于哪些情况属于工伤,即工伤的范围归纳和整理如下:
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与视同工伤的倾向向对应,应当认定工伤意味着法律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工伤的定义,属于真正的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这种情形属于最典型的工伤,构成工伤的三个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遭受事故伤害。
工伤在劳动者纠纷中非常普遍,因此在实践中发生的工伤也形形色色,比如:上班被蛇咬伤是否是工伤?上班上厕所摔死是否算工伤?出国执行公务受伤是否算工伤?……
我认为,在这形形色色的案件中,除非法律法规有专门的规定,我们判断是否构成工伤依然要回到这三个条件,只要符合这三个条件就是工伤,有一个不符合就不是工伤。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这种情形与第1种情形相比,工作时间的条件变为工作时间前后,即:工作时间前后,工作地点,因工遭受事故伤害。
工作时间前后:法律并未规定工作时间前后的具体范围,事实上也没有必要对此予以明确。我认为只要工作前和工作后的时间是工作时间的自然的过渡,就可以认为是工作时间前后。
预备性的工作或收尾性的工作:比如,按照操作规程换工作服,在工作结整理工具。我认为,在判断是否构成工伤的时候,不必刻意强调预备性工作或收尾性工作,只要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务就可以认为满足因工负伤的条件。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这种情形与第1种情形相比,因工遭受事故伤害变为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意外伤害。
因工意外伤害:主要是指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伤害。与事故伤害相比,事故伤害没有直接的侵权主体,意外伤害有实施伤害行为的主体。
4.患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该有害因素造成劳动者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病变所引起的疾病。对于职业病国家有着明确的规定。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这种情形与第1种情形相比,将工作地点变为因工外出期间,即:工作时间,因工外出期间,因工负伤或因事故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由于在是否构成工伤的问题上,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要证明员工外出不是因工外出是有一定困难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这种情形是2010年修订的。可以细分为两种情形:1)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劳动者不承担主要责任;2)上下班途中,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上下班途中: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构成上下班的必要线路,如果在非必要线路上就不构成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前对于责任的承担没有要求。
事故:在《工伤保险条例》的基础上将交通事故扩大为交通事故和其他事故,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
视同工伤的意思是,这些情形本来不属于工伤,但是为了体现法律对于劳动者的特殊保护,而将其纳入到工伤的范围,给与劳动者与真正工伤相同或相当的待遇。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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