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调整后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2006年底以前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水平的,如何处理?

答:按照本市调整后的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2006年底以前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水平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其中,按照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统一按照2009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566元/月)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统一按照参保人员本人2010年底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12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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