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下对象不属于居民医保参保对象:
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自由职业人员基本医保、小城镇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外来人员综合保险以及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在沪军人的配偶及其子女(尚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的),港、澳、台及外籍人员(持有《B类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除外)、异地安置回沪定居,享受当地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老干部。
已参加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人员不再重复参加居民医保。
2.除上述对象上述对象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⑴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具体包括: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未纳入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目前仍在本市各类成人高校就读的本市城镇户籍的在册学生;在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接受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未纳入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人员;本市非农“集体户口”人员中的无医疗保障人员;本市城镇户籍,在国外读书的学生;本市“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且转为本市城镇户籍的人员;本市城镇户籍“袋袋户口”人员;缓刑、保外就医、假释人员;征地养老人员以及直接纳入居保的城镇高龄老人和城镇重残人员。
⑵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具体包括:
① 具有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人员,其中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外来媳妇(女婿)”的婚前子女或离异后归其抚养的子女;本市户籍在外省市或国外就读的学生;辅读学校的在册、在籍学生;具有本市户籍的18至20周岁的在各类中等学校就读的在册在籍学生(包括20周岁以上);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仍在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在本市就读和在外省市就读的复读生。
取得本市户籍的事实抚养、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儿童以及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借读生也可参加居民医保。
② 本市引进人才的子女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包括持《B类居住证》人员子女)的18周岁以下人员以及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
③ 本市户籍人员与本市城镇“集体户口”人员的外省市户籍子女,已在本市就读尚未报入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④ 本市中学开设的西藏班、新疆班学生及在中学插班的西藏高中生。
⑶ 其他人员:
①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及其外省市籍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
②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③本市引进人才的配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以及直接纳入居保的本市户籍职工老年遗属。
④本市城镇“集体户口”人员的外省籍配偶,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且无医疗保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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