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本市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其一次性离职费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1、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一次性离职费。
2、对职工1993年1月1日之前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仍由用人单位按1992年职工实际月工资收入支付一次性离职费,标准如下:
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发给1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满1年至10年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在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发给1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满1年的尾数,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1年计算,离职费的总额,最高以本人24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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