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针对被告开庭审理时的答辩内容补充提供证据,而被告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不予质证,如何处理

被告的答辩应当针对原告的起诉做出,原则上不应超过原告起诉的申请范围。但是,被告为了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可以有这么几种方式采取:第一种,仅针对原告的诉讼理由和请求进行答辩和举证,这种情况属于一般民事诉讼中典型的双方对抗的情形,经过举证、质证、法庭调查等环节是可以对纠纷做出判定的。第二种是,被告对原告的诉讼理由和请求提出了新的抗辩,例如,原告为追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而被告则抗辩认为原告发放贷款不足额、不及时,且有提前收回贷款,并有以贷还贷的情形,该抗辩并不属于反诉,而属于对原告诉讼理由的从事实和证据方面进行的对抗性的抗辩,法庭应当予以审理。第三种情况是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针对同一法律关系提起反诉,要么认为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事实不存在,要么认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事实是相反的事实,或者与自己无关的事实。
不论是哪一种情况出现,只要被告的答辩足以引起原告需要继续举证证明的,法庭即应当限定新的举证期限由原告继续举证,或者给予双方证明自己诉讼理由和主张的新的期限,从证据的角度或者从法律与法理的角度进一步阐释自己主张的期限。被告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对原告所举证据不予质证,显然不利于案件的解决,也不利于平衡双方之间的诉讼权利,需要在实践中引起重视。
由于现在当事人对举证时限不甚了解,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是十分清楚,可能会出现举证超过举证时限的情况,对此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时候应当对各方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告知法院对程序问题的要求以及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必要时应将涉及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关键条款印制后送交当事人供其参考,以避免因为证据问题忽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导致当事人在案件判决后又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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