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是多少? 张滔转载 2008/03/08 劳动维权 450 次阅读 答: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按2892元计发。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 上一篇: 生育保险的缴费主体有哪些? 下一篇: 用人单位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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