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门急诊自负段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和附加基金按一定比例分担。附加基金的支付比例根据职工年龄不同,有所区别: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支付比例为70%;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的,支付比例为60%;1966年1月1日后出生的,支付比例为5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2.2001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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