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对象应当使用《就医记录册》:(1)城保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2)个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及个保享受门诊大病待遇的在职人员;(3)离休干部;(4)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5)精减回乡享受门诊大病待遇人员(6)城镇居民保险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当在门诊急诊、门诊大病就医挂号、诊疗、付费记帐时主动出示和使用《就医记录册》,并交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经治医师核验及记录规定的内容。
《就医记录册》与《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同时作为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急诊、门诊大病基本医保待遇的医保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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