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定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査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主要遵循下列程序:

1.立案受理。劳动行政部门及监察机构通过各种检查方式,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予以立案。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若干规定》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査处。

1.调査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开展调查、检査,依照法律程序收集有关证据,正确行使调査、检查权。

2、作出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劳动保障违法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査。确因案件复杂,在60个工作日内不能调查终结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廷长30个工作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8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査、检査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应当改正末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玫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亊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制作处理或处罚决定书。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应当制作处理或处罚决定书。处理或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行政部门的印章,并载明:当亊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亊实;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履行日期或者期限;当事人依法亨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及日期。

4、文书送达。劳动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亊人;当亊人不在场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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