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条件是什么?

答:“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
1、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3、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
4、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5、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6、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7、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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