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主体。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都没有任何理由推卸自己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责任。
2.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工伤认定申请。
发生事故伤害的,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属于职业病的,应当在被诊断或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3.用人单位延误办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延误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有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举例:伤害事故发生导致劳动者多处骨折,用人单位瞒报事故,因此未申请工伤认定。第3天,劳动者因手术发生医药费8万元。第31日,劳动者家属申请工伤认定。最终被认定为工伤。原本医药费8万元可以向工伤基金申请理赔,由于单位没有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该医药费就要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承担。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