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失业保险金后,剩余的缴费年限如何处理? 张滔转载 2008/03/06 劳动维权 249 次阅读 答:核定期限后,如有剩余的缴费年限,可予以保留。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又再次失业的,保留的缴费年限与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重新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 上一篇: 自由职业者要缴纳失业保险费吗? 下一篇: 治疗工伤的就医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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