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包括哪些?依照哪些程序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问:能够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包括哪些?依照哪些程序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答:根据劳动保障部等11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的有关规定,能够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包括: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如下: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经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经由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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