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09)31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24号)确定的原则,为了进一步保障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的基本生活,自2009年4月1日起,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2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
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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