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是蒙阴县某私营企业技术员,2009年底在岗时,为了给长期有病的家属治病向企业借款1万元,之后因家中困难一直没有还。2010年10月,范某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正常退休手续,此后,所在企业多次向范某催要借款,但因各种原因,他一时还不上这笔钱。企业称,今年6月份前必须还清,不然就上法院,找人社局扣发其养老金。范某害怕了,到当地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咨询:社保机构能否扣发养老金?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规定,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离退休人员是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因此,劳动者在岗位期间履行的劳动义务,是其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的前提和基本条件。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是法律的一项强制性规定。关于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欠企业的债务,在退休后如何赔偿、偿还的问题,应由当事人通过有关法律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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