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问答(就医篇)

    1、参保人员在当年12月31日前就业的如何办理退费手续?
    答:在缴费当年12月31日前就业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退费手续。
    2、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额度是多少?
    答: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个人和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其中: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7万元。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人员参保后,还能向民政部门继续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吗?
    答:享受城市低保和城市困补的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人员,在享受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向民政部门继续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4、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是多少?
    答: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
    5、享受优抚待遇的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人员参保后,还能按规定享受优抚待遇吗?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在享受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还可经原渠道按规定享受优抚医疗待遇。
    6、参保人员如何就医?
    答:参保人员患病时须持本人《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所持的就医手册进行查验。
    7、2008年6月30日前符合并参加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如何享受医疗保险?
    答:2008年6月30日前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劳动年龄内的无业居民,于2008年6月30日前办理参保手续,缴纳2008年的医疗保险费,自2008年7月1日起享受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
    8、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是否建立个人帐户?
    答: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不建个人帐户。
    9、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几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答:参保人员除在本人选择的3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专科、中医医院就医外,还可直接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A类医院就医。
    10、参保人员何时可以变更定点医疗机构?
    答:参保人员需要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于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办理变更手续。
    11、在结算年度内在职介中心和人才中心以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是否继续享受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答:参保人员在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前,在本次医疗保险期内继续享受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不再享受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
    12、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日期?
    答: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自2008年 7月1日起实施。
    13、参保人员发生哪几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答:参保人员发生以下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一)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以下简称“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四)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14、有哪几种医疗费用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答: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急诊住院的除外;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五)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15、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结算期是怎么规定的?
    答: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不超过90天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超过90天的,按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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