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已实施两年多了,可有的企业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费。日前,湖北省枣阳市的8名女职工在合理要求遭到拒绝后,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法庭,并最终获得经济补偿。
张文凤等8名女职工在枣阳盐化公司工作多年,但一直为“临时工”身份。2008年4月,枣阳盐化公司将张文风等从事的劳务工作发包给枣阳市某劳务服务站,并通知张文凤等到劳务服务站上班。张文凤等职工认为企业这种作法有违劳动法规,因而拒绝公司的安排,并继续在原工作岗位上工作。2009年2月16日,因枣阳盐化公司不与张文凤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2009年7月10日,经枣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8名职工获得经济补偿金每人2080元,仲裁委同时裁决企业补缴8名职工2004年9月至2008年5月期间应由公司支付的社保费用。
但张文凤等职工对仲裁裁决不满意,并向枣阳法院提起诉讼。枣阳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枣阳盐化公司为张文凤等职工缴纳2004年9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期间企业应承担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保费,同时判令企业支付8名职工各经济补偿金等8500余元。
8名职工对一审法院判决仍然不服,上诉襄樊中院。日前,在两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张文凤等职工与枣阳盐化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每名职工获得经济补偿金3.8万余元。张文凤等职工拿到补偿金后说,“临时工也有权享受社保待遇,职工的合法权益就是不容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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