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应某2001年毕业于一所职业技术学校的餐饮服务专业。同年11月,经人介绍到一家娱乐公司担任服务员工作。公司与应某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前六个月为试用期。活泼开朗的应某很快适应了工作。2002年1月,应某突然感到身体不适便到医院检查,竟被诊断为急性白血病,必须马上住院治疗。应某在医院里度过了艰难的三个多月,巨额的医疗费使本不富裕的家庭不堪重负。应某出院后,其父拿着医院的治疗费单据到娱乐公司要求报销,但公司拒绝了他的请求。公司认为应某还在试用期,与公司还不是正式劳动关系,公司投有义务为应某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此不存在医药费报销问题,况且公司部分员工已经进行了自发募捐,应某不能再提出过分要求。应父交涉元果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 本案中涉及的问题是:职工在试用期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在试用期内患病,发生的医疗费找谁报销。
【相关法律条文】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评析】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的精神面貌、工作作风、实际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实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依照劳动令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换言之,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的一项条款,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所有的法定义务,包括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本案中,应某在娱乐公司担任服务员,与娱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尽管生病时才工作了三个月,尚在试用期内,但娱乐公司不得以尚在试用期为由拒绝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和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娱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法延续了该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尽管包括社会保险法在内的规定没有对因用人单位未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的医疗费由谁支付作出规定,但在实践中,对于此类情形往往根据法律原理,职工困用人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而导致医疗费无着落,该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承担的标准是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确定。本案中娱乐公司应当依法为应某报销相应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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