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补缴问题备受职工关注

今年5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三周年。为帮助职工更好的了解相关法规,昨天下午,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在其官网上举办了在线解答活动,其中,社保如何补缴等相关问题成为职工关注的热点。本报记者采访了其中的几个典型案例,以飨读者。
补缴社保:单位不缴社保职工可要求其补缴
职工:我们单位从2007年7月至2009年12月一直没有足额为我们缴纳社保,且企业法人一直隐瞒、欺骗员工,请问我能否要求企业赔偿我的经济损失?
市人保局: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否则,劳动者可到单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诉。
档案争议:档案问题不属劳动争议范畴
职工:我1996年8月进入A单位,2003年离开,A单位在我档案中放了失业登记表,但并没将档案转到街道;2005年进入B单位,B单位并未调档;今年调入C单位时,B单位才将档案接转,C单位调档时发现工作经历有2年中断,所以无法接收该档案;在退回档案时,B单位拒绝接收,找到A单位,A单位也推卸责任,说是让B单位补办招工手续。现在想问可否通过法律途径要求A和B两家单位为其档案补办各项手续?
市人保局:劳动者有关档案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的受理范畴,但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将职工档案遗失的,仲裁委可酌情裁决单位支付3-6万元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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