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先生所在公司对员工的工资分配实行结构工资形式,即将工资分解成基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几部分,根据具体考核计算每月工资。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随着市场情况不断调整变化,刘先生的每月工资收入变化也较大。公司与王先生约定:以基础工资的标准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2003年8月,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约,王先生感到失望,离职时向公司提出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与自己工资收入不符的问题,希望公司补缴。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劳动监察机构了解情况后,责令公司为王先生补缴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差额部分。
[律师点评]
目前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月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点五的比例缴纳,在职人员应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在职人员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同。
在职人员工资总额、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均涉及“工资”的定义。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缴费工资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
因此,单位仅仅依据基础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维权。
[法律链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在职人员应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在职人员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五条规定,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 第五条规定规定,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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