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赵某在一家中日合资企业从事营销工作。合同约定年薪4.8万元,每月先支付工资待遇的50%,其余部分作为绩效工资,年底考核发放。公司在第二年确定保险缴费基数时,竟然按照平时发放的工资标准,也就是月薪的一半即2000元作为缴费基数,年底发放的部分根本就不往里计算。赵某认为,公司的这种做法又损害了他的保险福利待遇,双方发生争议。
[律师点评]
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应该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来核定。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企业及比照企业工资制度执行的参保职工,缴费工资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因此,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包括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收入。因此,赵某第二年的缴费基数应当包括年底发放奖金,不应当继续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缴费。
[法律链接]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月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5.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在职人员应当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人员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200%以上的,2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以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为缴费基数。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一、在职人员应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1998年度的缴费比例仍为5%。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基数的8%。从1998年养老保险缴费年度起,在职人员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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