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6年4月,刘先生等四人应聘到某公司,公司提出如果职工坚持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话,从职工工资中每月扣除300元。刘先生等觉得还是多拿点工资好,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什么关系。于是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规定每月工资2000元,对社会保险事宜公司不予负责。
2007年12月,劳动保障部门在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没有依法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遂对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为刘先生等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该公司则认为,公司不负责社会保险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对其宣讲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双方依法修改了合同内容并为刘先生等办理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律师点评]
劳动法和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均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约定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因此,双方就社保事宜约定的条款因违法而无效,单位如不及时纠正将面临行政处罚和劳动者随时解除合同的双重法律风险。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中额外负担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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