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奖金不一致如何处理?

  奖金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年终奖是否发放、如何发放一般由企业自主确定,法律并不直接干预。但是,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应当发放的奖金,则属于用人单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方式,应当严格遵守,否则构成违约引起劳动争议。

  奖金的发放依据一般为企业或者部门的业绩、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完全没有依据的奖金发放制度不可能起到激励作用,是不存在的。企业或者部门业绩可以通过经营数据以及部门整体奖金体现,个人工作表现可以通过考核或者销售业绩体现,因此,劳动者要主张奖金还是有些证据可以搜集,单位并不拥有绝对的、任意的奖金发放权利,尽管双方可能约定单位拥有绝对的自由决定权。

  由于企业新酬制度或者规章制度的调整,常常引起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约定的奖金计算方法不一致,这种情况下以那种规定为准呢?

  首先应当明确规章制度的性质,一般来说规章制度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里规定的很多内容系单位行使管理权的单方行为,并不需要员工同意,不过规章制度里明确约定的和劳动合同内容相关的权利义务性质的条款,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或者补充。

  规章制度作为附件,可以是个别劳动合同的附件,也可以是集体合同的附件,基于此劳动合同法关于集体合同与个别劳动合同不一致的适用规则可以适用与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企业规章制度,否则以集体合同或企业规章制度为准;集体合同或企业规章制度确定的劳动标准又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否则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同理,企业的规章制度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报酬内容相抵触时,仲裁机关和法院按照对员工有利的标准确定员工应得的报酬。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实际上使员工报酬增加的,因为企业制度适用于全体劳动者,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低于规章制度规定时,不执行合同的约定,而按企业规章制度来确定员工报酬,因此使员工得到了较高的报酬。

 作者:陈庆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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