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于2008年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2月陆某在家中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陆某亲属要求公司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及抚恤金,却遭到公司拒绝。陆某亲属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相关规定,只要职工参加了养老保险并按时缴费,其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有关待遇。本案中,公司有依法为陆某参加养老保险的义务,但公司没有这么做,导致陆某非因工死亡后,其亲属不能享受相关待遇。因此,陆某亲属理应享受的待遇损失应由公司承担。依据《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规定,陆某亲属可以获得丧葬费1000元、一次性救济金24731元、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每月280元。经仲裁委调解,该公司同意支付上述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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