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我代理的一起劳动纠纷案的14名员工终于从原单位拿到了经济补偿金,作为在劳动关系中的困难群体,他们在一年多的努力下取得这一结果,真是来之不易。
患病引发劳动纠纷
2002年4月中旬,正是南国多雨的季节,某公司一员工邹某患上了 乙肝,住院几天后,因交不起高昂的医疗费,面黄肌瘦的她只得出院回家。邹的病情引起了公司管理层的警觉,随后,公司安排全体员工进行“肝功能两对半”检查。检查结果为145人中有24人被检测出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其中3名正患急性乙型肝炎。之后,3名急性患者被公司解雇,另21名员工被要求离开公司, 并填写《离职申请书》和《人员退宿申请单》。
在此情况下,有16位员工提出了在领取工资后方办理退宿手续,并要求公司支付4月份的工资等。
患病员工在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来到了当地劳动所投诉,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补偿金。
接到员工投诉后,劳动所马上进行了调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协调。
紧接着,公司先后两次在公司门口贴出《通知》,要求21位员工及3位患急性乙肝的员工限时回公司上班。
正是这两份上班通知,成了员工连续旷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依据。
协商不成提请仲裁
为了得到补偿金,有16位员工决定提请劳动仲裁,他们提出了怠于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按工作年限计发的经济补偿金等5项仲裁请求,每个人的金额从5000多至2万元不等。其余员工因经不起折腾都已先后离开公司。
劳动所审时度势免除仲裁费予以立案受理,将双方的纠纷和冲突纳入法律轨道。
2002年7月31日上午,劳动仲裁正式开庭,我和本所另两位律师担任了员工的代理人,员工代表在讲起连日来的处境时,不禁泪流满面,几次哽咽得说不出话来。
庭审中,针对员工是被迫离职还是旷工问题,双方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辩论。
2002年8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除了两位员工4月份的工资请求得到支持外,所有的其他请求均被驳回。
仲裁庭认为,员工不能举证证明公司存在威胁和强迫其离厂的事实依据,员工在收到两份上班通知后始终未返回公司上班,而坚持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补助,但却不能提供医院出具的需停工治疗的证明,其情况并不符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又因双方为工资及补偿等问题发生争议,并非公司故意拖欠工资,故员工关于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也不予支持。
一年努力终获补偿
员工们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
在诉讼中,我提出了一个新观点:本案中的《离职申请书》是公司要求员工写的,如果不是胁迫利诱员工,那么便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也应当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的意见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两个月后,一审法院判决,要求被告向员工按照工作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其余的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
法院认为,原告等患病员工在被告提出希望其离厂治病的情况下填写了《离职申请书》,应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故应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6位员工与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
2003年4月,二审法院判决,将原审部分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因计算错误予以了纠正和提高,对于员工其余的诉讼请求仍未支持,所持理由与一审相同。
前不久,经法院强制执行,14位员工领到了补偿金。
医疗保险还有多远
社会保险或社会保障是近一两年在媒体上出现频率相当高的话题,人们争相议论着、欢呼着,可具体到社会现实中,又有着不少无奈。本案中,就是因为公司未给其员工投保过医疗保险,才使员工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患病是劳动法第七十条和七十三条、劳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员工获得帮助和补偿的法定情形,是社会保险的项目之一。但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员工的这种保险待遇都难以获得。
尽管近年来国务院各部委办颁布了不下四十部有关社会医疗保险的政策性文件和规章。但是,至今为止,笔者所在地方,对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部门只受理工伤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至今未被受理。因此,劳动保障等有关法律规定因操作性不强,其规定难以落到实处。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我想为困难群体大声疾呼,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应尽快健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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