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等人到沂水县某厂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2个月后,该厂却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小李等人要求补缴社保费并终止劳动合同,该厂却以他们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为由拒绝解除劳动合同,声称如果职工执意要解除合同,就要扣发他们的工资。小李等人无奈,只好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仲裁委经调查审理后裁决:该厂支付小李等人的工资,并如数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支持其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小李等人在该厂工作了2个月,厂方未给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劳动法》第72条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不需要提前书面通知单位。因此,小李等人的要求并无不妥,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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