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先广律师解读《社会保险法》之:社会保险缴纳方式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的征缴方式有以下几种:

1、自行申报缴纳

《社会保险法》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由此可见,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5条、6条、7条和第9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具体方式是:缴费单位于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2、核定缴纳

核定缴纳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可以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另一种是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但不按规定自行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可以先核定其应当缴纳的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再结算。

对于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对于不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法》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3、划扣社会保险费

所谓划扣社会保险费,是指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或未补足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保机构可以直接从用人单位的开户行划扣社会保险费。对此,《社会保险法》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4、拍卖财产抵缴社保

《社会保险法》第63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可见,对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又不能提供担保的,可以通过法院查封、扣押价值相当财产然后以拍卖方式抵缴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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