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本市一家民营企业的负责人,上个月单位财务拿给我一份由区社保机构寄来的《关于征收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请问是所有的企业都必须要缴纳吗?
答:根据有关规定,凡本市辖区范围内截止2010年12月份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本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将对单位2010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对未达到比例的单位将征收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其中,不属于征收范围的对象有:1、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协保专户和各类虚拟缴费专户等单位;2、2011年8月底已办理封存、撤销、登记未完成和暂停结算的单位;3、2011年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4、2011年8月底无缴费人员的零结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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