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就发(2011)6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当前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停止经营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2月1日起,本市停止接收经营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认定申请。
二、现处于有效期内的经营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可继续按照原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现有经营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日常管理,同时积极落实鼓励创业各项扶持政策措施,促进现有经营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转制为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创业组织。
三、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稳妥推进停止接收经营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申请的相关工作,认真做好政策解释与创业指导工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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