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农发〔2013〕2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委员会、财政局、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卫生局,各区(县)总工会,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按照市政府贯彻《社会保险法》的工作要求和部署,经研究,现就调整小城镇社会保险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在国家出台被征地人员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之前,本市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继续按照《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和《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其他人员通过一次性缴费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政策停止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卫生局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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