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小城镇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沪人社农发〔2013〕2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委员会、财政局、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卫生局,各区(县)总工会,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按照市政府贯彻《社会保险法》的工作要求和部署,经研究,现就调整小城镇社会保险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在国家出台被征地人员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之前,本市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继续按照《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和《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其他人员通过一次性缴费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政策停止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卫生局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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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13/9/5作者:张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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