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及加班疑难问题解答

问:关于标准工作时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因此,自1995年5月1日起,最迟自1997年5月1日起,企业应实行每周40小时的工时制度。超过的工时,都应按加班对待。
问:关于员工追讨入职以来的加班费是否已逾追诉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生效日期】2006年10月1日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因此,如果单位不能证明有书面通知员工拒付其加班工资,则员工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员工可以向单位追索自入职以来的加班费。
问:员工追索自入职以来的加班费,是否会被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实施日期】 2008年6月23日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
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
因此,员工主张入职以来的加班费,自员工主张之日起前溯两年内的加班情况,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比如,员工于09年11月追讨加班费的,则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员工07年12月至09年11月考勤记录。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的(即员工不认可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且该考勤记录又未经员工签字认可的),仲裁委或法院原则上会支持员工的加班费主张。
员工主张前溯两年之前的加班费的,比如员工于09年11月追讨加班费,并主张自入职以来的加班费的,员工应对自己自入职以来至07年11月的加班情况负举证责任。员工不能举证的(即用人单位不认可员工的加班主张,且员工又不能提供经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考勤记录的),仲裁或法院原则上不会支持员工的该加班费主张。反之,如果员工能提供经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考勤记录,且经过核算确实存在加班费差额的,则员工能提供多少个月的考勤记录,仲裁或法院就会支持其多少个月的加班费差额。
问:如果员工不能提供书面考勤记录,但其他员工愿意作为证人证明其加班情况,证言是否会被仲裁或法院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生效日期】2002年4月1日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因此,如果作证的员工也申请仲裁了,会被认定是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其证言不会被采信。另外,证人还必需出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也不会被采信。事实上,即使是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庭作证了,在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下,证人证言的采信率是非常低的。因此,如果员工不能提供书面有效的考勤记录,即使是提供了证人证言,也很难获采信。其应举证而不能举证的加班费请求,一般不会获支持。
问:不同岗位的工作时间制度是否应一致?
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只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因此,关于员工的工资水平、福利待遇、工作时间等劳动条件,只有相同岗位或职级的员工间才有可比较性,只要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企业可以自主决定不同岗位员工的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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