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员工李先生与单位因劳动纠纷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仲裁庭调解并裁决,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单位一次性支付李先生一笔经济补偿金。
在执行仲裁裁决中,单位认为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个人收入所得,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李先生则认为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具有法定性质的赔偿金,单位应全额支付,不应再代扣代缴所得税。
海淀法院王峰法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具体依据是《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单位支付给李先生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应按相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律师点评]
对于经济补偿的纳税方法,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不过还是有一些与劳动合同有关的收入容易引起争议,比如竞业限制补偿、违法解除合同赔偿、因单位违法加付的赔偿、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扣缴错误需要补缴的税款等。
一旦发生争议,如何解决。目前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法院一般并不直接受理税收争议。本案的解决方式是先仲裁裁决,然后如果单位未全部支付或者劳动者认为扣缴错误,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单位已经将税款缴入国库,法院是否可以继续执行,或者应当另行起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因此,在劳动合同或者调解协议中明确税收计算问题是比较重要的,否则劳动者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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