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最低工资?试用期、学徒期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是否可以低于最低工资?

 

问:什么是最低工资?试用期、学徒期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是否可以低于最低工资?
 
答: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平均每月174小时)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加班工资,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如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补助、伙食补贴、交通补贴等福利费)。目前深圳市特区内最低工资为860元/月,4.94元/小时;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为750元/月,4.31元/小时。

  深圳市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应当补足低于部分,并向员工支付低于部分总额百分之二百的经济补偿金,这里并不允许在试用期、学徒期、试岗期、实习期、适应期等,用人单位支付员工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所以,用人单位无论何时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员工都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补足低于部分,并向员工支付低于部分总额百分之二百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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