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管工延时加班无休息 物业公司成被告

张某为某住宅小区车管工,经常加班加点。物业公司却不支付加班费。张某后与公司协商未果,遂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共计8000余元。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支付张某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延时加班费补差、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补差、共计3189.14元。
张某诉称,2008年1月与北京某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天兆家园物业从事车管工作。劳动合同有效期截至到2009年12月31日终止。原告自于上述地点工作时起,被采取早8点至晚8点或晚8点至次日早8点,工作12小时休息24小时(如此循环)的方式进行工作。每周工作60小时,超时工作20小时且国家法定休假日没有休息。张某的工作时间已超出国家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应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加班、加点工作的劳动报酬。原告于2009年7月17日申请劳动仲裁,于2009年9月14日领取仲裁裁决书。现不服此裁决,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二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平日超时工作加班费6016.8元,法定休假日加班费1214.4元;2、2009年1月至2009年6月法定休假日加班费772.8元。
后经法院调解,北京某食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与袁某自愿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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