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书剑恩仇录》香港导演讨回酬金26万元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导演谭友业与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节目分公司、北京春秋风云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中国峰节目投资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三被告给付谭友业剩余酬金26万元,驳回三被告的反诉请求。
谭友业起诉称,2007年8月,三被告共同投资联合制作电视剧《书剑恩仇录》,并以湖南电广传媒电视剧《摄制组》的名义与我签订《聘用工作人员合同》,聘用我在该剧摄制组担任导演,酬金为每集2.4万元(税后),该剧为40集,共计96万元。合同签订后,我即开展相关工作,现该剧早已拍摄制作完毕并发行播出,且该电视剧片头写明了导演是我。但三被告却只支付我部分酬金70万元,经多次要求支付,三被告总以其内部投资的矛盾等理由拖延支付,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支付剩余酬金26万元(税后)。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节目分公司、北京春秋风云影视策划有限公司辩称,谭友业未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导演职责,我们公司没有义务向谭友业支付未履行部分的报酬。依据合同约定,谭友业是盯全程的导演,其只有在完成电视剧的后期制作之后,才能获得26万元酬金,而事实上,谭友业在电视剧拍摄结束之前,就自行离开剧组,导致有10场重要的戏没有导演拍摄。两公司认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谭友业支付了相应的酬金,并没有延期支付的情况。由于谭友业的违约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和剧组财物损坏,两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谭友业返还公司已支付的酬金1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中国峰公司辩称,自己不属于该电视剧投资人,也不是出资单位,而是海外发行方,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谭友业要求湖南电广分公司、春秋影视公司、中国峰公司支付酬金,有谭友业(乙方)与湖南电广传媒电视剧《书剑恩仇录》摄制组(甲方)签订的《聘用工作人员合同》,以及制作完成并发行的电视剧《书剑恩仇录》作为证据。根据《聘用工作人员合同》的约定,若电视剧得以拍摄并发行,且乙方履行了本合同下的全部义务,乙方依法享有在电视剧及其衍生产品中的署名权(导演谭友业  中国香港),故本院认为,谭友业就其已履行合同义务完成了举证责任。湖南电广分公司、春秋影视公司、中国峰公司认为,谭友业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应由三公司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从三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无法证明其主张。故对于湖南电广分公司、春秋影视公司、中国峰公司不同意支付26万元酬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至于湖南电广分公司、春秋影视公司、中国峰公司要求谭友业返还已支付酬金及赔偿损失部分,因为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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